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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的汇兑损益在财税处理上有何差异?

汇兑损益亦称汇兑差额,就是由于汇率的浮动所产生的结果。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不同性质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不同的会计报表,影响财务报表上的不同内容。其在税务和财务上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会计对汇兑损益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对汇兑损益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这部分损失应由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三)汇兑损益财税差异

对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会计上税前会计利润全额列支;但税收规定只有部分汇兑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能列支,需要做纳税调整。对非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会计上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会计上税前会计利润可列支;但税收规定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四)期末外币预付账款汇兑损益财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付账款为非货币性项目,期末不进行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差异。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税收规定需要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汇兑损益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导致暂时性差异,会影响所得税费用。期末,需要编制如下分录:借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预付账款”,贷或借记“所得税费用”。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 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差异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285.html

  财务费用科目设置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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