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以厂房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条件,中方每年固定收取38万元固定利润,中方不承担亏损风险。合作企业经营过程中,账面一直亏损,每年按约定支付38万固定利润,合作企业作以下账务处理:借 应付利润 38万,贷 银行存款 38万,应付利润余额为借方余额682万元,这家中外合作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我们认为不正确,每年支付的38万元,应作为租赁费税前列支,最终反映在亏损中,以利润分配的借方余额列示在报表上,中方应向合作企业开具租赁发票,其理由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例引出两个问题,一是中方未开具租赁发票,可能存在未交营业税的情况,二是合作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报表列示错误。
本文作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