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的规定,深圳外贸企业在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操作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人民币”字样。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 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以下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做“人工挑过”处理:
(一)疑点代码为S301,疑点内容为“单证不齐(缺报关单、核销单或代理证明)”;
(二)疑点代码为S33K,疑点内容为“企业申报核销单号()与海关数据中对应核销单号不符”;
(三)其它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
三、其他未尽事宜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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