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时发生减值,应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但对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则没有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①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同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相应转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②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去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在建工程。
第一种方法虽然在处理上较第二种方法复杂,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
理由是: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在建工程尽管发生了减值,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应该全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在建工程其实是一种“准固定资产”。目前并没有关于在建工程的专门的会计准则,而是将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取得形式一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范。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如此。因此,从大的范围来讲,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也属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种。
第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都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按照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那么在其价值恢复时,就很难处理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②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对比来看,第二种方法比较合理。理由是:
土地是一项有法律受益期限的有偿使用的长期资产,如何在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期限内合理承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一贯摊销,是非常重要的。在建期间,不能因为土地之上的实物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建工程开始)就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政策。如果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停止摊销,待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后,在其剩余使用年限内再以折旧形式摊销,会造成建造后分期摊销的土地使用权和建造前分期摊销的土地使用权不一致。而这个差异受在建工程期间的影响。我们不能因为在建期间停止摊销而对列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计提减值准备,那显得不合情理。如果在建期间继续摊销,则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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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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