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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点击次数:2960    发布时间:2014-9-11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摘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006号)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因此,当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而税收上,这是一项不征税收入,应从当年收入总额中扣

 

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006号)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因此,当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而税收上,这是一项不征税收入,应从当年收入总额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业适用税率为17%,税负有所提高,为解决这一问题,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试点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减轻企业负担。

需要提醒融资租赁企业注意的是,在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后,不要忘记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192.html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http://www.123665.com/ask/zhuti-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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