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在出口退(免)税规定上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在出口退(免)税规定上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该文件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解读:本条将以前出口旧设备的规定改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界定了已使用过的设备范围,其中增加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设备,将《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改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改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已使用过,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在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买的设备,经使用后出口,也实行免税。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三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四种情况:生产企业出口自制的设备属于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委托、受托出口的货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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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出口业务关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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