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已解决问题

zab
积分:17349
大师 8级
加为好友发送信息
悬赏 0 分 投诉 收藏 回答(0)
提问时间:2013-05-08 09:36:00

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有什么差异?
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有什么差异?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最佳答案

zab
积分:17349
大师 8级
加为好友发送信息向其提问
回复时间:2013-05-08 09:37:00投诉

因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目的、原则、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了两者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差异,为便于了解两者的差异,下面从会计和税收规定分别对收入的规范进行分析。
一、 会计收入
(一)基本知识
1.概念: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正确理解收入的概念,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日常活动的含义: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商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企业提供各种劳务,包装物出租等。
(2)经济利益的含义:指现金和最终能转化为现金的非现金资产
(3)收入、收益和利得的关系:收益的形成可能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也可能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以外的活动,而那些由企业的日常活动形成的收益,即为收入;而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以外的活动形成的收益,通常称为利得(因此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由此可见,利得是企业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获得,或不曾期望取得的经济利益,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等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以及在“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政府补贴收入、返还增值税等都属利得范畴,利得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3.收入的特点
(1)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
(3)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水电费、代收利息等。代收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4.收入的分类
(1)按取得来源分三类:①商品销售收入;②劳务收入;③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
(2)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两类: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风险主要指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出该企业。例如大多数零售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的报酬都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又如委托代销,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因此委托方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例如,A企业以出让土地的方式与B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住宅小区,开发后的利润由两家企业按比例分配。由于A企业仍保留了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这项交易不确认收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能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例1] A企业于2002年6月6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60 000元,增值税10 200元。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A企业考虑到为了促销以免存货积压,同时B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未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因此,仍将商品销售给B企业。
解:例子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第三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因此A企业不能确认该项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假如2002年12月1日A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A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发出商品          40 000
12月5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70 200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和计量:
(1)一个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的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本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例2]A电脑公司于2002年8月5日接受B公司一项软件开发工程,工期大约为10个月,合同收入为90 000元,到2002年12月31日已发生成本25 000元。2002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检测,目前软件的开发程度为50%。
解:(1)年末,计算当年收入和成本
本年确认的收入=90 000×50%-0=45 000(元)
本年确认的费用=40 000×50%-0=20 000(元)
(2)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预收账款——B公司 40 000
(3)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 000
   贷:银行存款等          25 000
(4)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B公司 4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 000
(5)年末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5 000
   贷:本年利润          45 000
同时:
借:本年利润       2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该企业为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为25 000元,扣除已结转的成本20 000元,余额5000元,应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反映。
(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1.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主要有:(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现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及同业之间发生形成的利息收入等。(2)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2.应遵循的确认原则:(1)与交易相关的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例3] A企业向B企业转让某项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期为6年,每年收取使用费65 000元。
解:A企业每年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65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5 000
二、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指税法中收入)。
(一)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劳务服务、营运、工程价款、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指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主营是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从资本公积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资产以及其他收入。
注意的事项:
1.一项流入只要能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就是应税收入,不论是经常的,还是偶发的,也不论是会计上所称的“收入”,还是利得。
2.应税收入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类:
(1)有形收入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非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无形收入包括:指会计上不确认但税收上确认的收入,如债务重组收益、视同销售等。
(二)应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销售商品。现行税法根据销售和结算方式的不同,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即予确认:
 ①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货代销清单的当天。
以上五个条件主要是建立在原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与新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应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有较大的差别。
2.提供劳务。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劳务,持续时间越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即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的实现,这一点与现行新会计制度相一致,但完工百分比难以估计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却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
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权利时予以确认。
4.价外费用。①“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②价外费用的确认时间应与主营销售业务保持一致。
5.视同销售。①“视同销售”可以理解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如纳税人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等。②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于货物移送当天确认应税收入。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