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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以及整体转让过程的增值税问题
点击次数:4728    发布时间:2011-10-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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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深圳纳税实务培训时,经常有人问我们:企业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以及整体转让过程的增值税如何处理?要分情况来处理:

我们深圳纳税实务培训时,经常有人问我们:企业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以及整体转让过程的增值税如何处理?要分情况来处理:

一、纳税人将公司整体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请问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不保留法人资格,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资产重组与另一个企业置换部分资产的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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