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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厂房对外投资的程序及税收问题
点击次数:1924    发布时间:2013-12-1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以厂房对外投资的程序及税收问题

工商登记程序

一、先成立认缴制公司

二、办理资产评估、验资报告、产权转移手续

三、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税收方面

1、免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征收契税

契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因此,以厂房对外投资,应对被投资方按规定征收契税。

3、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及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4、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以厂房对外投资,并且共同承担风险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5、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凡在我市内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转让股权,合同双方应各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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