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退款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 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 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 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 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 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 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 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 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跨期业务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 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 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 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 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 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纳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6.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 7.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 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六)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 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 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 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 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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