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什么是金融服务?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二、问: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答: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问: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定其销售额?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问:纳税人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何确定其销售额?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五、问: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如何确定其销售额?
答: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六、问: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七、问: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八、问: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九、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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