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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避税

逆向避税是指跨国公司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追求全球范围内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低化,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把利润从低税负区转移到高税负区的这种避税。逆向避税会造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损失等危害,需要使用在合营企业中建立共同决策机制等方式减轻危害。逆向避税的动机主要如下:
第一,谋求整体利润最大化。虽然增加了一定的税赋,但可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
第二,占领市场。合营企业按低价把货物卖给国外关联企业,然后关联企业可以按当地竞争者无法相比的价格出售产品。母公司从子公司抽出利润转移到其重点企业,以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实施控制市场的目标。
第三,抑制投资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跨国公司或者缩短投资回收周期,降低风险度;或者追求资金自由流动,逃避外汇管制;或者让相关子公司提前(或延缓)支付把汇率风险的损失转嫁给中方企业。
第四,调整经营战略。由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缺乏潜力,母公司便及时抽调资金,重新选择利润率高且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投资。
第五,避免过度竞争。过高的盈利水平使该行业成为投资热点,吸引新的竞争伙伴,外商便逆向避税,以降低子公司的盈利水平,避免过度竞争。
实际业务中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逆向避税:
1.利用在合资企业中的优势地位逆向避税
外商利用中方急需引进资金、技术的心理,在合资合同签订时强加给中方一些不平等条款,从而操纵合资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大权。比如,外商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术制备、原材料来源,以及外销渠道的优势,通过控制合营企业的境外购销权,在转入定价上采取提高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价款,压低外销或包销价格等方法,将合营利润甚至超过合营利润的收益转移到境外。此时,跨国公司虽然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但是可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获得总体利益最大化。
2.转让定价
外方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使本应由涉外企业赚取的利润大部分转移到了(位于高税国的)其国外关联企业。具体包括:在商品交易中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境外;贷款业务中转让定价;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转让定价。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
有的合资公司的资本金定得非常小,而主要以信贷的形式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这样,计算应税所得时,负债利息可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而股东相应出资的分红却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母公司所收取的利息际是分享公司的利润。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中方税基变窄。
4.滥用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和利用税法漏洞避税
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就设法转移利润,出现连续的账面亏损,从而无期限地享受免税待遇。在利用税法漏洞方面,因中方税法规定,对外方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预提税,而对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征税,所以外方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税。
5.中外双方共谋避税
在合资谈判中,中方有关人员为外商施以的小利所动,签订有损中方权益的合同、协议。
逆向避税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第一,造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损失。第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侵蚀了税基,造成税收流失。第三,使得我国政府功用涉外税收政策法规调节经济乏力,税收稳定器的功能被严重削弱。第四,造成了资本的大量外流,降低了再投资的能力,也使短期投资行为增加。第五,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第六,造成境内外商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影响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第七,外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反映在会计上,利润不高,甚至常常为负数,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进而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决心。第八,使中方花了大资金买回了陈旧设备或者与其实际价值不相称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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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逆向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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