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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由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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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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