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解读】本条规定了兼营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的划分公式。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 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 分清楚用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 可以准确划分。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 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因此,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纳税人当期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按照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按照销售 额的比例划分较为简单,操作性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统一,因此试点实施办法进 行了明确规定,不允许选用其他方法。 三、引入可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或按季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 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 进行清算,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目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暂未制定和发布关于年度清算的相关文件。 四、本条规定是一个按申报期计算分摊的概念。只要当期有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就要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转出的不得抵扣金额,不 是特指某个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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