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穗财法〔2007〕89号文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30号,穗国税发〔2007〕209号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资格的认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点“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附件一)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附件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要求,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二)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应报送的资料和报送时间
已在市企管中心、市残联服务中心取得证明和审核意见的纳税人报送以下1-3项资料,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报送以下2-6项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2.向国税部门申请时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地税部门申请时报送《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3.经认定部门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报);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新办的纳税人在取得认定部门颁发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
1.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按月减征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要求,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的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请享受退(减)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手续。
兼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对兼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国税部门适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地税部门适用)后20天内将《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抄送一份到同级的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纳税人,直接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手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手续。
3.对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不一致的,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国税部门适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地税部门适用)后20天内将《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抄送1份到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四)关于《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年审工作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残联服务中心、市企管中心成立联合年检小组,配合市企管中心和市残联服务中心开展年审工作。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工作由市企管中心负责,《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工作由市残联服务中心负责,结合当年第四季度的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3.每年1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市企管中心和市残联服务中心应将年审结果抄送市国税、市地税和市财政部门。
(五)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年度审核工作
1.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在《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所作的年审记录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报送主管国、地税机关。
2.其他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到主管国、地税机关重新审核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
(一)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1.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按全省统一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的标准,本月应退增值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企业增值税年度可退税限额,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按规定填报《退税申请书》连同以下附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1)当期增值税缴款书;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三)复印件(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列《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1.营业税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营业税减征的纳税人每月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附件四);当月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未达25%,安置人数不足10人的,不得享受减征营业税优惠,但申报营业税时也应同时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表中的第5行“本月减征营业税额”应填“0”。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享受减征营业税的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营业税减征限额之内。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不退还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的有关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每月(或每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把《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照当年1月份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交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把经确认审查并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依据。
对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其他单位, 参照本点的资料报送要求,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查确认后20天内将《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传递一份到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三)如果年度内,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前重新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其中在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在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纳税人,应先由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照备案的资料开展调查。
(四)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按月减征税收优惠条件,但仍然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税务机关申报。如果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原审批机关不一致,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机关应在停止执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10个工作日内把有关信息抄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建立专门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附件五)或《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营业税减征管理台帐》(附件六),动态掌握企业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和安置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在台帐上清算减免税情况。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试点期间政策要求但未符合享受92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07年7月(所属时期)起,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和减征营业税业务。对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内重新审核资格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