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和中国准许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他们分别应当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二)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口税率两个部分。 1.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等多种税率。对于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以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以内也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三)计税方法 1.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以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税的基本计税方法是: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关税税额的,将以上两个公式结合起来使用即可。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2.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和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3.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成交价格、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以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以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5.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海关按照应税货物适用税率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1.免税和减税 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对于上述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损失的货物,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或者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受损程度减征、免征关税。 2.退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从缴纳关税之日起1年以内可以申请退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等凭证和相关资料: (1)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由于品质、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由于品质、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经重新缴纳由于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没有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