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业务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税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地税答: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娱乐业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2.怎么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
国税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地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 3%。
3.文化事业建设费能否差额扣除?什么费用可以扣除?
国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4. 什么情况下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税答: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答: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 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纳税人是否在成立之初就已经核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税答:深圳推行“首次办理纳税申报”,自2015年10月1日(申报期)起,对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税种生效前如未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则不启用税种,不需要进行零申报,若纳税人有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发生,则点击“启用税种”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6.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国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地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7.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是多久?
国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
地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8.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国税答:提供《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2份。
地税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