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成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自行繁育的动植物,其成本包括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1)购入需要繁育的动植物,按照购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未成熟动植物),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繁育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未成熟动植物),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动植物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成熟动植物),贷记本科目(未成熟动植物)。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5.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补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科目。
2.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固定资产。
经批准出售、置换换出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拆除费用、运输费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报废、毁损固定资产。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盘盈、盘亏固定资产。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八章 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