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税依据如下: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
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
增值税发票和
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