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企业所得税管理分局(国税或地税)提交备案表,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02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2、企业月度花名册或月度工资明细单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参考资料(2010年)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2010〕7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01-07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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