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时限要求、注销前置程序和企业所税得税务处理、增值税税务处理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证件应在联合办证平台上缴销。
注销税务登记前置程序:
a. 纳税人处理未结事项,要求包括:无未申报行为、已结清所有申报税款、无欠税(含呆帐)记录、无稽查和违法违章在案、无结存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已全部缴销,企业所得税已作清算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如曾经领购使用发票的,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必须经过票证中心(办税服务厅)两人复核并签名确认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手续。其结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需由纳税人自行剪角作废后交前台验销,前台验销完毕后必须将发票实物退还给纳税人。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办理缴销金税卡、IC卡手续,并注销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办理完毕后应签名确认。纳税人不需再单独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手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资格(CTAIS系统)在正式注销核准时一并取消。
c.如果存在未结案件,在违章处罚岗或检查部门先行结案。
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税务处理:
企业终止经营而进行清算的,其原材料或产品存货通常会做如下处置:(1)正常价格销售;(2)折价变卖;(5)抵偿债务;(4)分配给投资者;(5)赠送他人;(6)报废。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法精神,上述(1)-(5)类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的方式均要按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的,而第(6)种属于应做进项税转出。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问题的关键是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虽然文件中所述的“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并不是现在所说的“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但从税理上来说是有相通之处的。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处置存货应该做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应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前述第(6)种情况应做进项税转出,并按财产损失有关程序办理。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按照适应征收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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