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谈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相关会计和涉税处理
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折扣、折让、回扣和佣金的问题,如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回扣及销售佣金等,对于这些概念,莫说非会计人士,就是许多会计人士也常常混为一谈,事实上,在理论和实务中往往将这些概念作为同义词或近义词使用,对许多人来说,也确实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为了使大家对这几个相关概念即相关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本人结合一些实例对这些概念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整理、归纳或解释,目的是为了使大家今后对这几个相关概念能够有比较准确、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网友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或折让)优惠,两者虽然提法不同,但笔者认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一般情况下,销售行为均有可能发生销售折扣(或折让),销售折扣(或折让)实际上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折扣(或折让)的程度就是销售折扣率,折扣(或折让)的多少就是销售折扣额。
但是,销售折扣(或折让)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如,某时装公司因为产品的时效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共计实现销售额6400元,如果按照原价进行销售,则销售额将为8000元,这里的差额1600元就是折扣(或折让)额,八折就是折扣(或折让)率。
又假如,该时装公司为了促销,决定购货者每购一套上述西服即赠送出厂销售价为90元/套的衬衫两件。百货公司向时装公司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需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20件衬衫。这20件衬衫就属于实物折扣,应按照正常出厂价计算1800元销售额作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的处理。
2、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出于某种原因,将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折扣销售可以理解为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给予购买方一定销售折让的销售行为。
如,某时装公司因为季节性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折扣销售的行为,或简称折扣销售。
3、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
4、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事实上仅从“销售回扣”的表述上也无法判断销售方或购货方是如何进行会计或涉税处理的。
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可见,对时装公司支付的1600元回扣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的问题仅从上述表达也无法得知。
5、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其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向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中介服务报酬也作为佣金支出,有时甚至将支付给购货方的折扣或回扣也称为佣金。
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帐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将佣金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
6、上述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一般多为会计常用语,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多为税务常用语。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实际上是同一含义,仅是从会计和税务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表述。但在会计术语中也常将“销售折让”称为“商业折扣”。
企业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往往对因货物本身的原因还是出于及时回笼货款的需要而进行折扣(或折让)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或明显。例如,甲公司因季节性和及时回笼货款的需要与乙公司商谈,如乙公司及时付款就按照6折的折扣率销售一批原价10万元的服装,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成交,甲公司及时收回了6万元的货款,这4万元折扣(或折让)究竟作为销售折扣还是作为现金折扣往往就含糊不清,事实上也无法分清。
所以,笔者认为,销售折扣(或折让)可以理解为现金折扣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购销业务成立时就付清货款而给予的折扣(或折让),是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但是,如果在销售行为成立时购买方不能及时付清货款,销售方与购买方商谈根据付款期限的长短予以不同的折扣(或折让),这种折扣(或折让)已与销售行为本身的关系不大,更突出的问题是出于对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此时的情形即符合会计制度对现金折扣所规定的特征,所以,此时的折扣(折让)就应该称为“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折让)伴随于销售行为发生,并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或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而现金折扣则是以销售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伴随于销售行为之后发生,是从对资金回笼的角度进行的考虑,并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另外,在实务中,往往将销售折扣(或折让)与折扣销售混为一谈。笔者认为,销售折扣(或折让)是因销售行为而发生的折扣(或折让),强调的是折扣额和折让率,因此其本质上讲的是折扣额或折扣率的问题;而折扣销售是一种有折扣的销售,强调的是销售,因此其本质上讲的是按照一定的折扣形式进行的销售行为。
7、有关税务和会计处理:
从日常经济业务中发生折扣或折让的时间看,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折扣或折让与销售业务同时发生,此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销售时直接给予对方的价格折扣或折让,企业直接减少开票和收款金额,或将销售额和折扣(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企业按照销售净额做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帐务处理;
二是销售时企业将折扣(折让)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额缴纳流转税;
三是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企业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
第二情况是折扣或折让发生在销售确认后,如果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购货方给予一定的减让,此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
二是企业如果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则不管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额而少缴纳流转税。
另外,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在所得税前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回扣不管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得抵减销售额,不得少缴流转税,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许多人常常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这些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笔者结合案例对这些概念的异同点及其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意见与同仁一起探讨。
一、基本概念及实务举例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所以,商业折扣可以理解为销货方给予购买方一定销售折扣的销售行为。
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但是,实务中对“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比较混乱。假如在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两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对此实物折扣如何处理的情形就有多种理解。有人认为不仅西服应该按照销售原价8000元计算销售(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衬衫也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2000元的销售额;也有人认为税法规定的“实物折扣”是指用同种商品折扣,如买10件西服送两件西服,所以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笔者认为,不管是同种商品还是不同种商品,最关键的是要看发票如何开具,即根据税法规定必须分别体现销售额(全额)、折扣额和折扣后的销售净额,如上述案例中,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每件800元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每件100元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不但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而少缴增值税,而且也少缴了所得税。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融资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为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假设时装公司在第9天付款,则需付款7200元。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
如,某时装公司已售出一批西服,对方未付款,挂应收帐款8000元,因为西服设计上的问题,购货方提出降价要求,该公司研究决定折让2000元,将应收账款降低为6000元。这里,原销售额和折让后销售额的差额2000元就是销售折让额。
3、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给予购货方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统称。
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现金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时装公司支付的1600元回扣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的问题往往也比较模糊。
4、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帐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支付给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报酬作为佣金支出,还有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也作为佣金处理,但也有将佣金视为折扣或折让进行帐务处理而抵减销售收入的。
5、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额的大小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
如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达成协议,如果百货公司销售时装公司服装的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则时装公司将给予百货公司5%的让利。至年终百货公司实际完成服装销售收入42万元,时装公司根据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返利协议,让利2.1万元,这就是销售返利。
二、各种折扣、折让的异同点分析
1、发生时间上的差异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都是伴随于销售行为而发生的,但各自发生的时间先后有所不同,可能在完成销售行为的同时就发生了,也可能是销售行为完成以后才发生。一般存在如下规律:
商业折扣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销售回扣和销售佣金则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2、发生前提上的差异
各类折扣虽然都是给与购货方(或中间人)经济利益上的让渡,但各自发生的前提条件往往不同:
商业折扣是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
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给予购货方的折让;
销售回扣是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或其他业务介绍人)各种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佣金是因利用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提供销售中介服务(促进销售)而给予中间人的报酬;
销售返利是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
3、使用习惯上的差异
各类折扣在不同的专业(或不同的行业)中使用的频率不同,有些是会计术语,有些是税务术语,一般存在如下规律:
商业折扣(或销售折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多用于税务常用语;
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则常见于会计术语;
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术语,或者是从非财税专业人士角度对各种折扣的统称,但涉税业务中也常常使用销售回扣的概念。
在一般情形下,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等的表 述就可以预知其应该如何规范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而当称为销售回扣时,一般不考虑其帐务处理的问题,如:“销售方给了多少回扣?”,“购货方拿了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事实上,仅从“销售回扣”的表述上也无法判断销售方或购货方是如何进行会计或涉税处理的。
4、表现形式上的差异
各类折扣的表现形式往往不同,可能是按照一定的折扣率或折扣额给付货币,也可能采取支付货物的形式,或者是提供其他经济利益。一般存在如下规律: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一般采取折扣率或折扣额的方式,可能是用货币,也可能是用货物形式进行折扣;
现金折扣和销售佣金一般采取比率计算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货币的形式;
销售回扣和销售返利的方式比较多,可能是一定比率或额度的货币、货物,但也可能是其他经济利益,如提供旅游机会等。
5、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关系分析
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往往对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无法区分。例如,甲公司出于商品季节性的问题需要促销(可能发生商业折扣)和鼓励购货方及时付款(可能发生现金折扣)的双重考虑与乙公司商谈一笔10万元的服装销售业务,如乙公司收货后在一个星期内付款就按照6折的折扣率销售,每迟付一星期则减少10%的折扣,但必须在三个星期内付清货款,达成一致协议后,乙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即支付给A公司6万元的货款,折扣4万元。
由于同时存在两种折扣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讲,4万元折扣究竟作为商业折扣还是作为现金折扣往往就含糊不清。笔者认为,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验收合格后直接开具10万元销售总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4万元,则应该按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并按照6万元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A公司在发货时就开具了10万元的销售发票,则少收的4万元需作为现金折扣进行帐务处理,并按照1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商业折扣可以理解为现金折扣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购销业务成立时就付清货款而给予的折扣,属于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但是,如果购买方在销售行为成立时不能及时付清货款,销售方与购买方商谈根据付款期限的长短予以不同的折扣,这种折扣已与销售行为本身没有关系,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此为现金折扣的情形,所以,此时的折扣就应该称为“现金折扣”。
6、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关系分析
在日常会计和税务处理实务中,往往将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混为一谈。从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折扣销售属于销售折扣的一种情形(商业折扣),即是折扣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的销售折扣。
另外,实务中要注意准确表述和运用这两个概念。销售折扣从词义上分析强调的是“折扣”,需要表述的是因销售行为而发生的折扣,强调的是折扣额或折让率的问题;而折扣销售从词义上分析强调的是“销售”,主要表述的是一种有折扣的销售行为,因此,其本质上讲的是按照一定的折扣额或折让率进行销售的行为。如将原价100元的货物按照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我们可以表述为“这是一笔折扣销售(行为),销售折扣为八折(折扣率)”。但如果说颠倒过来,说成“这是一笔销售折扣(行为),折扣销售为八折(折扣率)”就不符合逻辑了。
三、各种折扣、折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商业折扣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
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
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
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入口径与确认计税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2、现金折扣
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如果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并按销售全额计算纳税,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再按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流转税,最后按照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企业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
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则没有明确或者说有点含糊。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许多同行认为,因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现金折扣不可以税前扣除。
但笔者认为,现金折扣不仅不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规定所要规范和控制的内容,而且,如果允许其税前扣除也不违反有关税法的立法宗旨,更何况现金折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很规范,很正常的商业惯例,是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与实行增值税以后出现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影响税收正常秩序的其他折扣、折让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当然,也有一些同仁强调,如果请示税务部门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回答就是不可以。笔者认为,关于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就那一条,不回答这条规定,还能够回答其他什么?但是笔者要强调的是,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都是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从这个角度也充分说明了税务机关在对现金折扣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也是通融的。
综上所述,尽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允许或不允许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但笔者认为,我们对税法的理解不能过于程式化、教条化,要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及本质含意上来分析和理解,所以,笔者的观点是: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按照其少付的货款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以此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同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分别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可复印件)。只要会计处理及其证据真实、合法,只要能够保证销货方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购货方计税成本的协调一致,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当然,如果企业不能取得上述真实、合法的报销凭据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销售折让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确认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给予销货方一定的折扣或折让,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有严格的规定,此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
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4、销售回扣
尽管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的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由于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据,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销售折扣的常规方法在账面进行反映,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税法明确规定,销售回扣不得抵减销售额,不得少缴流转税,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销售佣金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6、销售返利
会计制度和税法对销售返利如何规范处理均暂无切实可行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销售让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让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是:
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
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供货方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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