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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超过90天,已不能退税,在退税申报系统8.0该如何处理,账务及税务该如何处理
点击次数:2579    发布时间:2011-8-2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超过90天,已不能退税,在退税申报系统8.0该如何处理,账务及税务该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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