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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点击次数:1379    发布时间:2014-12-3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文章摘要: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作出了新规定。现结合具体案例,对加速折旧计算加以分析。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

10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作出了新规定。现结合具体案例,对加速折旧计算加以分析。

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案例:甲有限公司系专用设备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111日,新购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100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按10年直线法摊销,残值率为5%。由于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201412月所得税时,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决定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121日起按6年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那么,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析:企业按10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会计口径应计提折旧为0.79万元(100×95%÷10÷12)。同时,税法允许按6年加速折旧,2014年税法口径应计提折旧为1.32万元(100×95%÷6÷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2014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3万元(1.320.79)。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2014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236.html

         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解析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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