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次数:1265 发布时间:2014-8-7 文章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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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企业所得税处理等企业关注的问题。
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企业所得税处理等企业关注的问题。
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企业所得税处理等企业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事项日益增多。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级政府将其拥有或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划拨给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公告对该类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目前,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策性划转(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此,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另外,由于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企业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时,企业所得税处理则有不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就具备了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无偿划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
企业无偿接受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应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上述处理的政策依据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收入总额分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类。显然,该项收入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就应当属于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29号文规定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 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同时,这份通知还规定了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011年以前,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5项,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从2011年起,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应按财政部的会计规定计算扣除。对于此前尚未衔接转换的,即仍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9号公告规定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从核力发电企业的实际运作看,核电厂操纵员的培养费用是一项持续、必要和生产运行紧密相关的投入,是发电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因此,29号公告明确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税前扣除,同时强调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需要提醒的是,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没有扣除标准,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范围,单独核算税前扣除。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即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列示一个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与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核算。
例如,某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2013年操纵员培养费为46万元,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57万元,发电成本(不含操纵员培养费)为35600万元,问核电厂对发生的操纵员培养费如何处理?根据29号公告的规定,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的,核电厂操纵员的培养费用是发电成本的组成部分。本例中2013年操纵员培养费46万元应计入发电成本(不含操纵员培养费)35600万元中进行税前扣除,2013年核电厂可以税前扣除的发电成本(含操纵员培养费)是35646万元。
此外,29号公告还明确了企业所得税衔接处理规定。29号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2013年以前发生的上述事项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对于手续不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及时补充完善。考虑到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事项比较复杂,补充相关证据和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告将补充完善时间延长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按税法规定严格处理,防止企业滥用该政策。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事项日益增多。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级政府将其拥有或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划拨给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公告对该类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目前,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策性划转(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此,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另外,由于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企业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时,企业所得税处理则有不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就具备了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无偿划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
企业无偿接受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应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上述处理的政策依据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收入总额分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类。显然,该项收入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就应当属于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29号文规定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 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同时,这份通知还规定了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011年以前,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5项,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从2011年起,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应按财政部的会计规定计算扣除。对于此前尚未衔接转换的,即仍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9号公告规定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从核力发电企业的实际运作看,核电厂操纵员的培养费用是一项持续、必要和生产运行紧密相关的投入,是发电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因此,29号公告明确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税前扣除,同时强调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需要提醒的是,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没有扣除标准,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范围,单独核算税前扣除。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即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列示一个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与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核算。
例如,某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2013年操纵员培养费为46万元,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57万元,发电成本(不含操纵员培养费)为35600万元,问核电厂对发生的操纵员培养费如何处理?根据29号公告的规定,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的,核电厂操纵员的培养费用是发电成本的组成部分。本例中2013年操纵员培养费46万元应计入发电成本(不含操纵员培养费)35600万元中进行税前扣除,2013年核电厂可以税前扣除的发电成本(含操纵员培养费)是35646万元。
此外,29号公告还明确了企业所得税衔接处理规定。29号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2013年以前发生的上述事项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对于手续不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及时补充完善。考虑到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事项比较复杂,补充相关证据和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告将补充完善时间延长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按税法规定严格处理,防止企业滥用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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