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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异同点
点击次数:1545    发布时间:2014-7-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异同点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两个名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少纳税人对这两个概念感觉难以区分,以下是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属于国家税收部门明确的不予征税的项目收入,一般不需办理申请手续;
免税收入则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个领域某个行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企业到税局提前办理减免手续。批复后才可以享受。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就结果而言,二者都不需缴纳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而第四条规定中的非营利组织要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从广义上说,减计收入也属于免税收入。但不是全部免税收入,而是部分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可以理解为其中10%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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