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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销售退回账务处理
点击次数:2841    发布时间:2012-10-1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或退货后转内销处理,出口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或 贷:应付外汇帐款(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或退货后转内销处理,出口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贷:应付外汇帐款(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以红字登记在账户借方)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2)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1)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有时如调换的出口货物不变更品种、数量,对原销售进价影响不大,也可以简化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

3)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出口企业除按(2)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对已申报退税的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会计分录同上。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A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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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转内销、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出口货物退回、出口退回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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