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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历史版本 共被编辑 2 次 打印词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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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小规模纳税人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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