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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1+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3%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11%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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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进项税额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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