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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借款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为: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准则》与《通知》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时间标准、数额确认上均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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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专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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