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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就是各类税收行为主体采取各种手段,违反现行税法将国家税据为已有,导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额的现象和行为。
影响税收流失的因素十分复杂,既有传统习惯、社会心理的因素,也有纳税人、征税人、政府部门等方面的原因,各种因素对税收流失的影响和传导作用也不尽相同。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法的了解和一线征管实践的总结,影响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是:
(一)税收征管乏力
一是税收执法不严。税收检查和对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虽然近两年在打击税收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目前在税务机关内部仍有责权不清,以权谋私,执法随意的现象。“人情税”、“关系税”以权谋私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缺乏科学的定额依据,掺杂人为因素使大部分定额偏低。从理论上讲,定期定额与其他查实方式的依据都是税法,只不过征收手段不同而已。所以,定期定额的标准应严格依据税法,不得随意降低,也不得随意简化征管程序。但实际工作中,定额征税方式却常常被人误解,认为定额征税就是承包税,所以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的降低定额。从许多地区执行情况来看,执行定期定额的纳税户税收贡献率明显偏低。
三是业务考核标准的导向错误。近些年来,许多地区为完成收入任务,将收入指标分解后分配给基层税务机关,年终考核也以收入完成多少为主要依据,造成税收执法人员片面的追求收入,只注重自己熟悉的业户或税收大户,只注重收入额大且容易管理的税种,而对税源相对零星的税种或收入小户往往持忽视态度。
四是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以情代法、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甚至与纳税人通谋逃税、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国税、地税之间缺乏必要的协作机制,各自为阵,成为附加税收流失的主要漏洞。如临时经营纳税入,国税部门在换票时仅就增值税或消费税征收,而对相应的附加税费则无权征收。
五是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单位为了降低执行难度,维持所谓的税企关系,对查出的偷逃税案件人为变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观上助长了偷逃税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由欠税引发的税收流失
从表面看,欠税的纳税人是已经明确的纳税主体,只是纳税人延迟了税款缴纳税的时间,并没有直接将税款据为已有,但从国家角度来盾,如果总有规模不小的欠税余额不能及时清偿,就相当于总是有一部分税款被纳税人非法、无偿占用着,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对国家税收收入来说仍然是一种损失。更何况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企业欠税很容易演变成无法清偿的陈欠、死欠被空挂或核销,就是更直接的税收流失了。
(三)现行征段手段与高科技支撑下的商品交易方式的不匹配
随着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推广,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大量的易修改的无纸化交易,使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使税收监控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手段改进及其信息化建设滞后于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形成了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的网上贸易“征税盲区”。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造成我国税收流失就达13亿元,且每年以40% 的速度增长。
(四)个别征税主体人生观、价值扭曲
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的腐蚀,丧失原则和立场,执法犯法。在整体税收流失中征税主体执法犯法造成的税收流失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但影响十分恶劣,其负面效应不可等闲视之。
(五)社会心理因素
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纳税人进行偷逃税,不仅违法,而且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其他成员的谴责,因此纳税人进行偷逃税,虽然会产生负罪感和内疚心理,由于受利益的刺激和诱惑,许多人仍然将偷逃税收当作“勇敢者的行动”相互影响。在这种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原来不偷税的人也因为偷逃税获得额外利益的预期增大而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去,使偷逃税人数增加同时税收流失的“黑洞”也随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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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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