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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
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问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贡献分析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剩余利润分析法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
在剩余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上,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可以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优势
利润分割法通常不需要直接依赖于严格可比的交易,因而可以应用于缺乏独立可比交易的个案。利润分配一般基于关联企业自身之间功能的划分。
在利润分割分析中,独立企业的外部资料,主要用以评估各关联企业对交易所做贡献的价值,与直接确定利润划分无关。同时,利润分割法还反映了独立企业在面临同样情形时,可能采取的合理做法。
其次,根据利润分割法,因为对交易双方都做了评估,所以受控交易的任一方都不会面临不可接受的利润结果,从而便于在调整时为双方所接受。因此分割利润在适用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分析受控交易中交易方通过提供无形资产的使用而作出的贡献时,这一点尤为重要。这种两面分析方法,也可用来划分规模经济或其他联合效率经济产生的利润,其结果一般能够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满意。
劣势
与其他四种可采取的方法相比,在利润分割法中,用来评价各关联企业对受控交易的贡献价值的外部市场数据与交易本身的联系不够紧密。外部市场数据越贫乏、内容越空洞,利益分配的结果就越主观,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可比分析的初衷。
利润分配法似乎比较容易被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接受与操作,因为此方法一般较少依赖独立企业的信息。但事实上,情况却有所不通。
首先,关联企业和税务机关同样难以获取国外关联公司的信息,而且独立企业通常不会运用利润分割法来确定其转让定价(合资企业可能例外)。
其次,难以衡量参与受控交易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合并收入和成本,它要求在共同原则下簿记核算(包括会计账簿和记录),并对会计办法和货币进行调整。
最后,当利润分割法用于营业利润时,可能会难以确认与这些交易有关的适当的营业费用,也难在该交易和关联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之间分配这些成本费用。
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问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贡献分析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剩余利润分析法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
在剩余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上,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可以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优势
利润分割法通常不需要直接依赖于严格可比的交易,因而可以应用于缺乏独立可比交易的个案。利润分配一般基于关联企业自身之间功能的划分。
在利润分割分析中,独立企业的外部资料,主要用以评估各关联企业对交易所做贡献的价值,与直接确定利润划分无关。同时,利润分割法还反映了独立企业在面临同样情形时,可能采取的合理做法。
其次,根据利润分割法,因为对交易双方都做了评估,所以受控交易的任一方都不会面临不可接受的利润结果,从而便于在调整时为双方所接受。因此分割利润在适用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分析受控交易中交易方通过提供无形资产的使用而作出的贡献时,这一点尤为重要。这种两面分析方法,也可用来划分规模经济或其他联合效率经济产生的利润,其结果一般能够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满意。
劣势
与其他四种可采取的方法相比,在利润分割法中,用来评价各关联企业对受控交易的贡献价值的外部市场数据与交易本身的联系不够紧密。外部市场数据越贫乏、内容越空洞,利益分配的结果就越主观,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可比分析的初衷。
利润分配法似乎比较容易被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接受与操作,因为此方法一般较少依赖独立企业的信息。但事实上,情况却有所不通。
首先,关联企业和税务机关同样难以获取国外关联公司的信息,而且独立企业通常不会运用利润分割法来确定其转让定价(合资企业可能例外)。
其次,难以衡量参与受控交易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合并收入和成本,它要求在共同原则下簿记核算(包括会计账簿和记录),并对会计办法和货币进行调整。
最后,当利润分割法用于营业利润时,可能会难以确认与这些交易有关的适当的营业费用,也难在该交易和关联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之间分配这些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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