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税款科目: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参考:《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处理及效应评价》
近年来,我国遵循国际惯例,循序渐进地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会计改革,到目前财政部共发布16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仅2000年及2001年就重新修订并发布新准则8项。2000年还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企业实施,2002年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企业理财自主权、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规范资本市场的运作等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新会计制度及准则的实施,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一些方面差异越来越大,本文将对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几种差异处理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形成差异的原因
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收益与费用或损失的认定存在时间性差异;二是由法规因素而导致的永久性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的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会计期间内能够转回。形成时间性差异的原因,是由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期间不同而引起的。
(二)永久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的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形成永久性差异的原因,是因为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的口径不同,一些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包括在内,而在计算会计所得时允许包括在内,或者相反。如:滞纳金、罚款、赞助费等按税法规定不能从本期或以后各期收益中抵扣;而从财务会计核算的角度讲,是可以从会计收益中扣除。
二、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处理办法
(一)原则。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服务主体不同,出现确认差异是正常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差异必须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二是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
(二)两种具体的处理方法
按会计准则规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来处理会计所得税与计税所得的差异。
1.应付税款法,即根据当期应税所得确定的当期应付税款金额作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在一般情况下,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借或贷记“所得税”科目,贷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在结算本年利润,借或贷记“本年利润”科目,贷或借记“所得税”科目。这使得“本年利润”与“所得税”在账务上、会计损益表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不利于考核分析。
2.纳税影响会计法,即根据当期会计所得(作永久性差异调整后所得)计算确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支出计入同一期内。因此,时间性差额造成的纳税影响已列在损益表中的税款费用内,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则列在递延税款余额里。在一般情况下,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而这种方法又可细分为两种方法:一是递延法,即将本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递延和分配给以后时期,并在以后时期内转销这些时间性差额;二是债务法,即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在报告中或者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递延税款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按新征税款加以调整,也可以按预计的今后税率的变更而进行调整。
(三)“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区别
1.体现的所得税会计属性不同。如果把所得税看是利润的分配,则应付税款法有其存在的理由,应按实际分配数入账;如果把所得税看做是一项费用支出,则此方法有悖于收益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把所得税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支出,需要在各相关会计期间进行合理分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要求,很多国家在所得税的会计中采用这种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应付税款法适用于对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对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用“一般情况下”来限定是因为在会计所得小于应纳税所得时,如预计今后会计期间没有足够的纳税会计所得能转销时间性差异,仍采用应付税款法。
3.遵循的核算原则不同。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账基础,比较简单,其应纳税额和所得税费用都是按税法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应纳税所得,再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而得。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下,会计核算是按本期会计所得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列作税款费用,按应纳税所得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应交税金,两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在会计上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这项纳税影响额的产生及其在以后各期的转销情况,其会计核算过程虽比应付税款法复杂,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4.核算的结果及其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管会计所得多少,企业当期的所得税款费用与计提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都是依据调整后的纳税所得来计算的,两者金额相等,所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对当期的纳税不产生影响,影响的只是税后利润,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则有所不同,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计入当期的所得税款费用与当期计提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分别以会计所得和应纳税所得为计算依据,两者金额不等,但由于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转回,随着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转销完毕,整个期间内总的所得税费用与总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不是相等的,说明时间性差异未影响企业的纳税额,只是在转回前引起了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金额的变动。由于递延税款不属于所有者权益,时间性差异不影响所有者权益。
(四)“递延法”和“债务法”的区别
1.理论依据不同。递延法的理论依据是“递延税款”只是一个递延分配科目,其余额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税的义务;而采用债务法则将本期的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看成是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
2.账务处理不同。由于理论依据上的差异,在税率变动或征收新税时,在递延法下对“递延税款”科目不作调整;而债务法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3.反映的税款费用不同。递延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税款费用包括两部份:(1)应付所得税款准备;(2)递延至以后各时期或自以前时期延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债务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税款费用包括三部份:(1)应付所得税款准备;(2)按照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金额;(3)为了反映税率变更或课征新税的需要,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4.计算使用的税率不同。在采用递延法时,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用现行税率计算,前期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个别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在采用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以及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均应用现行税率计算确定。但如发生其他情况,采用另一种税率更为适当时,例如,业已宣告今后各年适用税率有了变更时,则为例外。
5.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但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债务法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由于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和付款的义务,不因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而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无法反映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对税率变更前已发生的时间性差异额进行转销的年度,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在数额上并非等于税前利润与当前税率的乘积,而是存在一个差额,各年差额合计正好等于税率变更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全部影响数额。可见在上述年度内,损益表反映了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的情况。而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按新征税款加以调整,也可以按预计的今后税率的变更而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对税率变动前已发生的时间性差异进行转销的年度,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数额仍是税前利润与当前税率的乘积,可见损益表未承担反映税率变动或新税课征情况的任务。
三、对“递延法”和“债务法”的评价
(一)理论方面
从理论上看,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作调整,债务法将递延税款余额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相应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能更真实地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
(二)实践方面
从实际操作中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的报表反映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而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值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值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另外,递延法还存在信息反映失真的问题,如税率变动或新税课征当年,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均末对这一情况充分加以揭示。可见,债务法在报表上反映比递延法更真实和公允。因此,债务法是一种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的方法。(作者单位:深圳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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