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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会计上属于本行资产。
拆放同业为资产类科目,由拆出行使用。
拆出资金时,记本科目借方,收回资金时,记本科目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该行拆出尚未收回的款项。
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对象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性公司。由于对拆借对象的资信状况评估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资金拆出方存在损失本息的可能。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拆放同业应按拆借的银行分别设立明细帐户进行核算。拆放款项到期,应及时通知拆借行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依约加收利息。拆借款项只能用于拆入行内短期资金周转,不能用于长期投资或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银行在拆放款项时记入科目的借方,收回拆放款项时记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资产在同业中的使用情况,具体会计核算与处理如下:
(1)银行在办理拆放同业业务时,其拆放款项一般通过中央银行划转;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拆入行为同城银行,也可通过同业往来划转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行户
如拆入行为异地同系统银行,可以通过联行往来划转,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联行存放款项——拆入行户
(2)银行收回到期拆放款项本息时,通过中央银行划转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通过同业或联行往来划转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或联行)款项
贷:拆放同业款项——拆入行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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