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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配
    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这三个过程在实践中先后继起而又同时并存,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收支形式(见财政分配的数量界限)。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如此。财政分配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
    第一,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
    第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
    第三,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从财政分配的实际内容来考察,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
    所谓社会公共需要,是指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第二,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费用;
    第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财政分配除具有满足国家实现职能资金需要的作用外,还有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它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分配形式一样,处于生产与消费、生产与交换的中介地位,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大环节都有直接的调节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财政分配性质不同,调节的力度与广度并不完全一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生产是私人的事情,生产性积累基本上不是国家的职能,因此财政分配所能调节的面就窄,力度也弱。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生产不再是私人的事,绝大部分已成为社会共同事务,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对经济的调节力度和广度也随之增强和扩大。调节生产发展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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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财政分配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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