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行使账簿检查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二、将账簿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三、有特殊情况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四、调取以前会计年度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的,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