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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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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9-18 08:51:00

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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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9-18 09:27:00投诉

(一)农业企业减免税(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八项免二项减半)。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1、优惠的具体办法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能够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3、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
(1)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报送相关材料,方能享受优惠。
财税【2008】11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优惠的具体办法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能够享受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技术转让收入(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优惠的具体办法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技术转让所得的确定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
4、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
    境内转让和境外转让报备资料要求不同(科技、商务)
   【例题】某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应纳所得税额=(800-500)*25% /2 =37.5万元
【例题】技术转让收入600万元,技术转让支出40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600-400=200小于500万元,按所得税法规定免税。
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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