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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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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8-31 08:36:00

发票抵扣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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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8-31 08:52:00投诉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办理材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份;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
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
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于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额。
办理材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3.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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