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伪税控资格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办理材料: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纳税人凭告知书到当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服务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 使用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按年收取技术维护
费,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的技术维护费。
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服务单位分别是: 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95113或82133022 服务热线:4008823661-1
二、票种核定
(一)增值税发票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的方式。增值
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在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发票样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本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用票单位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办理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最高开票限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
上限额度。 一般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实际变化情况,提起申请,由税务机关对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进行审批。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用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办理材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后,其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一律由系统设定,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办理材料:
《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表(普通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初始发行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后,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办理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
印件;
(二)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五、《发票领用簿》管理
(一)首次核发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首次领用发票需要领用《发票领用簿》。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国税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私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不需此表);
5.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发票领用簿》及密码挂失
纳税人发生丢失《发票领用簿》或忘记《发票领用簿》密码的情况,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办理材料:
1.《发票领用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验后退回;
3.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三)增加购票员
纳税人办理了《发票领用簿》后,为保障发票领用安全,需要在税务机关登记一名或多名购票员。
办理材料:
1.《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国税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私人印章); 2.购票员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发票领用簿》。 (四)取消购票员 纳税人的购票员发生变更,可取消已有的购票员。 办理材料: 1.取消本人购票员资格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 2.取消他人购票员资格的,经办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 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领用簿》。
六、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已报验登记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 况,核定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具限额。 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七、超限量领用发票 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领发票,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数量领用发票。 办理材料: 1.《超限量领用发票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 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限量领用并使用完毕后,因需要增领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直接到发票窗口按当月已领用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的3% 预缴增值税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 办理材料: 1.《预缴税款超限量领用发票申请表》;
2.《发票领用簿》(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