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 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 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
5.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6.从事应税货物、劳务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混业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所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
(二)办理要求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符合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条件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3.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4.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可选择当月或次月生效。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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