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4-22 10:17:00投诉
例1: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购进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在2017年1月1日该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此时该不动产净值为980万元,则:
不动产净值率=980/1000=9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不动产净值率98%=107.8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于2017年1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从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41.8万元(107.8-66=41.8)。
例2: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购进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该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但申报时发现该项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因此未申报抵扣这笔进项税额。至2020年2月,该不动产净值率为80%,企业将该不动产转为工业厂房。此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10*80%=88万元。其中,52.8万元(88*60%)可于2020年3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5.2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于2021年3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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