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1-10 10:54:00投诉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
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5)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1名合伙人担任。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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