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1-09 16:34:00投诉
深圳市国税局及其所属区、分局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
原则上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即每年4月1日-30日、7月1日-31日、10月1日-31日、次年1月1日-31日为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2月份的申请与2013年第一季度的申请同时受理。
企业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3.《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深圳市国税局所属各区、分局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对企业填报的当期“虚拟”营业税进行审核,并核定该企业本期符合扶持条件的税负增加额,由市国税局汇总,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清单移送市财政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复审后,对每季度按核定应予以补贴金额的70%预拨到营改增企业在国税机关登记的银税联网账户。
试点企业在提交第四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同时,填报申请全年清算余额拨付,与第四季度审核数一并汇总到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清算审核,在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扶持资金纳入2013年度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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