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1-08 09:45:00投诉
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专业从事会计实务、纳税实务、出口退税培训,报名联系
QQ1125376054汪先生
QQ3418201153赵小姐
QQ1139317351赵先生
深圳精理税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工商登记、记账报税,
联系人:汪小姐
手机:13798325967
微信:13798325967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
-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有
- 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
- 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的
-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政
-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哪些费用可
- 。如何填写申报表才可体现季度销售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 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
-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2万以下的,能否
- 拍卖行拍卖纳税人应办理什么手续享
- 内的纳税人发生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
-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活动取得的利息收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否
- 首次办理纳税申报与“启用税种”的
-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政
-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哪些费用可
- 如何填写小微企业申报表才可体现季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 财税〔2014〕71号文件出台后,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