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1-04 09:40:00投诉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下列终止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4)或《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3)(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关于终止事项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
(二)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终止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四)申请人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注销文件后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和有关注册会计师转所或者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
申请人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和备案材料,并对其提交(含网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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