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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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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26 09:46:0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受托代征地方税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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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26 10:21:00投诉

根据《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规定:
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额=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执行。其中: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采用该文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采用该文规定的“定率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
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费)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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