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结合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上线启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部分地方税费,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款个人所得税代征规定不适用于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企业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层级证明文件的亦视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
二、计税方法
自然人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额=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规定的“定率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执行。
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费)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以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率)计算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其中: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未提供层级证明文件的亦视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建安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预缴)。
三、完税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完税凭证,并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四、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还代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纳税证明的开具
对代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六、其他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七、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