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20%)优惠
(1)业务概述
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b.上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c.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
(3)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采用系统自动备案方式,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进行,具体方法如下:
a.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系统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五的数据自动判断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自动弹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并由纳税人确认,作为备案依据。
b.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收管理员根据自动备案结果,审核确认系统生成的小型微利企业名单,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更改系统备案记录,予以纠正。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和稽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可经税源管理科长审核确认后,管理员岗位进行人工修改。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上一年度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预缴。
三、不需备案项目
不征税收入为不需备案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附件: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采集表》
3.《支付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申请表》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表》
6.《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申请表》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8.《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清单》
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申请表》
10.《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清单》
1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12.《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