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0-17 09:12:00投诉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深圳)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571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技术先进型企业取得资格认定后,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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