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0-17 09:11:00投诉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9〕249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③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⑤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⑥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⑦向境外转让技术,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b.深圳市贸工局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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